第一条 为了规范使用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标识,统一本会使用标志,加强其标识的规范制作、使用和管理,根据《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徽是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的象征和标志,各级组织和每一名会员,应当尊重和爱护会徽。
第三条 为保持会徽的严肃性,会徽须按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会徽制作规范》,由秘书处负责制作,其他任何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制作。
第四条 本会会徽由三个带状螺旋为基础元素循环构成,巧妙地将汉字“川”、“乡”融入其中,五个色块代表乡村振兴五大板块,寓意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的五大目标。
第五条 会徽的使用范围:
(一)本会的专业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办公场所,可以悬挂会徽和使用会徽图案;
(二)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以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名义举办活动的重要场所,可以悬挂会徽和使用会徽图案;
(三)经本会同意或授权各级机构主办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可以悬挂会徽和使用会徽图案;
(四)本会内部各机构使用笔记本、信封、信笺、请柬、名片等,颁发的奖状、牌匾、奖旗、奖章、聘书和荣誉证书等,可以印会徽图案;
(五)本会主办或制作的非商业用途的官方网站、新媒体公众号、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其他出版物和宣传品,可以使用会徽图案;
(六)本会各机构工作人员可在开展工作和重要活动时在胸前佩戴徽章,其图案应与会徽图案一致,徽章直径为3厘米。
第六条 悬挂会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其尺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 使用会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确保其形象完整、准确,不得更改图形、文字和颜色。
第八条 任何非省乡村发展联合会组织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省乡村发展联合会会徽。本会各级组织对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会徽的制作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应立即纠正,并将有关情况报本会秘书处。
第九条 本会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会徽,不得擅自改动会徽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将会徽进行拆分等变形使用,也不得将会徽作为其他图案的组成部分使用,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会徽。
第十条 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具有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的活动,不得在日常生活陈设布置中使用,不得在私人庆吊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也不得与商业广告相邻使用。
第十一条 不得在娱乐场所等不适宜的地方佩戴会徽徽章,严禁制作购买佩戴金、银等贵重材质制作的会徽徽章。
第十二条 若发现任何擅自使用会徽、侵犯会徽知识产权的行为,本会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使用人、侵权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3年5月29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